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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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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换证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关于明确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

换证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目前,我省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换证工作正按照省厅通知(苏文市【200844号)要求紧张有序的展开。为确保此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预期目的。省厅对各单位在换证工作中所提供的材料,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一、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注明的单位名称、场所地址、法人等事项,与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中所注明的单位名称、场所地址、法人等事项不一致时,应要求场所业主提供派出所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上述事项一致的文件。

二、        对经营场所设立时间较久,经营业主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出具日期超过3年以上的,省厅建议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亲自到现场查看,要确认该场所自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业主没有对场所内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过改造、装修的行为。否则,应要求业主重新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三、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注明的地址与产权证书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文件中注明的地址不相一致的,经营业主应提供相一致的证明文件。

四、        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性质证明中注明的地址为同一地址的,可以不另提供租房协议。

五、        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应以该建筑物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为准。如该场所没有产权证书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文件,经营业主需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注明该场所房屋为“营业性用房”或“非住宅”内容的证明文件(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要求,20061120日之前批准的除外)。

六、        所有复印件材料必须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真实性后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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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全省网吧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2008-05-21) [2008-5-22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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